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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班费计算方法三大猫腻曝光
时间:2008年8月6日 作者:
     猫腻一:一些企业常常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来发放加班工资,但是合同中约定的常常不是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。比如在一家金属制品公司工作的小冯,其所在企业为了降低成本,在劳动合同中都是以最低工资标准780元作为员工的工资,但是实际上每个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是最低工资。此时就不能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。

  猫腻二:有些公司按照基本工资来发放加班工资,但实际上,目前很多企业实行的是结构工资制度,基本工资只占工资的极小一部分,根本不是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工资。比如刚工作的小黄,规定的基本工资只是800元,但是实际上的岗位工资是3000元,这时计算加班工资就不能以800元除以20.83,而是3000元除以20.83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。对此,省劳动厅工资处处长陈斯毅再三强调,岗位工资、岗位补贴、固定奖金、全勤奖等,都是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收入。

  猫腻三:有的公司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搞计件工资,不论是否加班,都是一个价。“这是完全错误的想法。”首先计件工资的核定应该是同岗位70%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能够完成的。其次,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价和加班时间的计算单价是不一样的,应该按照相应的休息时段分别按照正常计件单价的150%、200%和300%来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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